须为在南京辖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。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,且其管理的基金投资于我市种子期,初创期科技型创新企业须满两年。
按照“股权投资十条”执行,种子期,初创期投资实际损失补偿比例分别为60%和3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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